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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给亲人给女友送一束鲜花已经成为不少消费者表达情感的重要方式。有的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更是推出用现金制作的“有钱花”花束或是现金鲜花礼盒,其更显“壕”气的特点也颇受当下年轻人追捧。然而,“壕归壕”,现金鲜花的独特操作也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将其作为洗钱的新渠道。 近日,永兴县某花店老板曹某接到一笔网购鲜花订单。对方称要定做一份现金鲜花礼盒送给女友,并选择了320元的鲜花礼盒,要求在礼盒内放入9680元现金。协商好价格、款式,对方向曹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1万元,没细想的曹某取出现金并按要求制作好现金鲜花礼盒送到指定地点交至“下单客户”滕某基手中。事后,曹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突然被冻结,才恍然大悟自己竟成了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人”。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滕某基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查,滕某基向曹某转账的1万元系涉嫌诈骗犯罪的赃款。滕某基通过网购现金鲜花礼盒,借花店老板之手达到将涉案赃款“洗白”成现金的目的。目前,滕某基被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除了现金鲜花礼盒,现金蛋糕、水果果篮、名烟名酒等容易附带现金的礼品都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广大商户和消费者务必擦亮眼睛,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对需银行卡流动资金的情况仔细甄别,避免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帮手,进而造成财产损失甚至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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