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首页 > 新闻发布 > 以案释法
包工头履行支付义务 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时间:2015-01-14 15:43:00  来源:  作者:
 
 

包工头黄某因经营不善拖欠并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后由于其积极承担相应经济补偿责任,2015年1月7日,永兴县检察院最终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都怪我经营不善付不起员工的工资,还找各种借口逃避支付工资……”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黄某落下了悔恨的泪水。黄某于2014年2月份,在湖南永兴承包经营一家制衣厂,并雇佣了十多名员工。因黄某负有外债一直在偿还,再加上经营不善,工厂出现亏损,入不敷出,黄某口头答应支付员工工资,却私自搬走厂内成品衣服,并逃到广州打工,逃避支付员工们今年7至9月工资,共计45665元。

  2014年10月23日,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该制衣厂于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拖欠员工工资45665元,但到年底,黄某仍未支付员工工资,而是于2014年11月初离开永兴到广州去打工了,一直没有回来过永兴。2014年12月29日,黄某在广州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公安机关将黄某刑事拘留,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该案也是今年永兴县首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永兴县检察院受理后,立即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分局召开协调会,及时做好该厂员工安抚工作,以稳定员工情绪,维护社会稳定;从诚信、守法的角度对黄某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并向黄某详细阐明法律规定。最终,在看守所内的黄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对自己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表示悔恨,并恳请检察官转告其家人立即筹集资金,尽快全额支付所有员工被拖欠的工资。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主动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司法机关对其作出相对较轻的处理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