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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沉迷“快捷致富”甘当“工具人”,终因合同诈骗获刑
时间:2024-04-07 15:30:00  来源:  作者:
  近日,经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勇因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4月,刘某勇了解到办车贷、房贷等赚钱“新路子”,便陷入“发财梦”无法自拔。在他人的安排协助下,刘某勇虚构职业、住址、年薪等事实,向河北某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办理车辆贷款15.8万元,并通过河北某商贸公司购买价值31.6万余元的丰田牌汉兰达汽车,车辆合格证由该融资担保公司持有。购车后,刘某勇在他人安排下驾驶新购车辆到永兴县利用伪造车辆合格证办理登记上牌,并以30.2万元低价出售该车辆以此获利。后该融资担保公司多番催促刘某勇办理上牌抵押手续未果,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刘某勇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考虑刘某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个人财富的获得应通过辛勤劳动依法依规取得,而不是迷信所谓“致富捷径”,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得到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本案中,刘某勇充当“工具人”贷款买车再用假证件上牌卖车牟利,自己仅获利1万余元,却付出了巨大代价,可谓是因小失大。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相关手续是否正规合法,切莫因贪图低价而造成更大损失。
【永检普法】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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