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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时间:2018-09-06 17:12:00  来源:  作者:
 

一、受理案件范围

1、所有进入检察诉讼环节的案件,均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下列侦查监督类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一)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二)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三)同级侦查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四)报本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五)其它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案件。

3、下列公诉类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一)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侦查机关对本院决定不起诉要求复议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

(四)其他由公诉部门受理的案件。

4、民事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实行统一管理,在立案当日将相关立案文书及承办人名单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管理部门应收到备案材料当日,录入相关立案信息。

5、监所检察部门、林业检察部门办理的侦查监督类、公诉类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公开范围

案件信息公开范围:

1、审查逮捕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理期限、审结日期、审结处理结果、办案部门;

 2、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一次退查日期、一次退查重报日期、二次退查日期、二次退查重报日期、审结日期、审结处理情况、办案部门;

 3、刑事申诉审查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立案复查日期、复查结果;

 4、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日期、办案部门、审查结果、决定日期、决定结果;

 5、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原案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救助金发放日期、救助金发放数额;

 6、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终审法院、终审裁判、调解书文号、结案日期、结案情况;

7、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终审法院、终审裁判、调解书文号、结案日期、结案情况。

法律文书公开范围:

1、 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2、 不起诉决定书;

3、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该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案件信息查询

1、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2、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功能,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经审核认证后,可以通过本院提供的网上查询账号来查询上述程序性信息。

 

四、律师接待规定

1、案件管理中心接待辩护律师时,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需要阅卷的,应先到案件管理室进行预约或者在微信上关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众号注册预约,在案件管理中心填写《律师阅卷接待登记表》,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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