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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由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尹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在永兴县法院开庭审理,永兴县检察院检察长李福江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永兴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小贵担任审判长。郴州市、永兴县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人大、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部分党员、干部代表,媒体记者及尹某某亲属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20年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担任国债服务部临时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擅自多次挪用国债资金454万元投入到个人的股票账户进行炒股,后因股市亏损导致无力偿还巨额资金,绝望之际的尹某某畏罪潜逃,辗转于广州、广西、云南等多个省市,隐姓埋名,颠沛流离,惶惶不可终日,直至二十年后被抓获归案。

该案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环节,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合议庭经合议当庭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继续追缴未归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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