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永兴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永兴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原党组书记、站长李小志涉嫌受贿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小志在担任永兴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融资、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务,共计317万人民币,5万港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永兴县县直相关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永兴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被告人家属及群众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在庭审现场旁听了案件庭审。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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