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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依法履职监督完成对一哺乳期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施收监执行
时间:2021-04-29 22:02:00  来源:  作者:
 

 

4月25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完成对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廖某依法进行收监执行,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崇高使命。

今年3月,永兴县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依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廖某社区矫正的截止时间与事实不符。经调查了解,2019年9月24日,廖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刑,同年10月9日,其因怀孕被永兴县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限为2019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2020年4月22日,廖某产下一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哺乳期的规定,其哺乳期为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2日,故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即于2021年4月22日消失,应立即依法实行收监执行。县检察院认为永兴县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上确定廖某的社区矫正期限截至2021年10月8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于今年3月5日向永兴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建议永兴县司法局向永兴县法院提请对廖某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即哺乳期满后,对其实行收监执行。县司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4月1日向县法院提请收监执行。4月15日,县法院作出决定,对廖某在哺乳期满后依法实行收监执行。

 

审核:李铫

文字:夏云

编辑: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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