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非法销售假药案,经审判机关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被判处实刑,并承担15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经查实,2019年至2021年,刘某多次从网上购进名为“伤风透骨丹”的黄色药片,通过摆地摊等方式向村民销售,非法获利共计1.5万元。经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伤风透骨丹”系假药。刘某为一时之利,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依法公告后,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刘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生命健康重于泰山。近年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保障药品领域安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药罐子”。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用药需谨慎。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谨遵医嘱、对症下药,在医院或正规药店购买获得国家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切勿轻信地摊上、集市里或网络上所谓“祖传秘方”“民间专治疑难杂症偏方”等无证药物,否则可能会伤钱伤身又伤心。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一旦遇到此类事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审核:刘杰 邓珊
供稿:周丽文、彭志雄
编辑: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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