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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永兴县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时间:2023-09-14 19:15:00  来源:  作者:
 

 

 

近日,由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法院审判,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0年,何某从刘某手上转包永兴县某煤矿经营权,后因经营不善,煤矿亏损倒闭。在此期间,何某拖欠47名工人工资共计28.5余万元,县人社局向该煤矿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何某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21年,公安机关对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立案侦查。今年4月,迫于追逃压力,外逃2年的何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根据何某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等情况,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何某最终认罪服判,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劳有所得,勤有所获,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遭遇用工方拖欠工资后,除了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对于一些恶意欠薪行为,还可以通过刑事的手段进行维权。作为企业经营者或用工者,要合法诚信经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可采取转移资金、逃避等方式恶意拖欠,否则将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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