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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近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由永兴县人民法院组织的对罪犯何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进行的妊娠检查活动。

何某因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当日被决定逮捕送押,却因何某疑似怀孕被市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为核实何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县法院依法组织了鉴定何某是否怀孕的医学检查,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全程监督此次活动。在市一医院,检察官对何某的身份进行了细致核查,并对其妊娠检查、B型超声检查等全过程实行监督。

近年来,为保障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与永兴县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强化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法律监督,切实防止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由于司法工作人员或从事诊断、检查、鉴别等工作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出现对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或未及时收监执行的情况。
检察官普法:
Q1: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指出具体情形包括: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Q2:检察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如何履职?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我院为第三检察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或者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审核:刘杰 邓珊
供稿:夏云
编辑: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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