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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时间:2019-04-26 09:49:00  来源:  作者:
 

 

一、单位基本情况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于1978年12月,隶属于县委政法委,机构性质为行政单位,管理形式为公务员管理。单位住所在便江镇凤凰岭路33号。依据法律法规和永办发[2002]26号文件明确,我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单位主要工作职责职能

1.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决定立案侦查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依法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掌握社会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督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4.依法对审判机关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6.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7.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内部违纪违法案件,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做好干部的考核、考察、推荐、任免和培训等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或撤换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8.负责本院的计划、后勤管理和装备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单位构成部分

我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室、监察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公诉室、法警大队、侦查监督室、控告申诉检察室、林业检察室、监所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室、检察技术室、案件管理中心、柏林检察室、马田检察室。

核定编制数64名,其中事业编制中全额拨款编制人员0名。该单位实有在职人员58名,离退休人员17名。

二、预算收支情况和项目经费安排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017年预算总收入2570.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90.4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1300.0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0.00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680.0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0.00万元。预算总支出2570.42万元,预算收支平衡。

(二)预算支出情况:2017年支出预算2570.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7.10万元(工资福利支出546.1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0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80.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工资福利支出409.4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0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80.97万元)。(其中党组织活动经费10.92 万元),项目支出1843.32万元(财政拨款安排0.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支出0.0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0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政府统筹支出0.00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60.0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公务接待费14.5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50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69.7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公务接待费24.2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50万元。“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比上年少9.69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26.48万元,其中,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91.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0.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874.48万元。

项目支出见附表。 

三、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县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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