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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说明
时间:2019-04-26 09:53:00  来源:  作者:
 

一、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于1978年12月,隶属于县委政法委,机构性质为行政单位,管理形式为公务员管理。单位住所在便江镇凤凰岭路33号。依据法律法规和永办发[2002]26号文件明确,我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单位主要工作职责职能:

1.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决定立案侦查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依法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掌握社会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督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4.依法对审判机关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6.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7.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内部违纪违法案件,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做好干部的考核、考察、推荐、任免和培训等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或撤换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8.负责本院的计划、后勤管理和装备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室、监察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公诉室、法警大队、侦查监督室、控告申诉检察室、林业检察室、监所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室、检察技术室、案件管理中心、柏林检察室、马田检察室。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公开表格附后)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7.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部门决算的基本情况

1、年度收支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年收入1714.2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14.2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 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 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017年度支出合计1691.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99.57万元;项目支出592.1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①基本支出: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99.5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89.2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210.3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②项目支出: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256.14万元,主要用于侦查部门办理大要案的经费开支。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335.96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一般案件的开支。

3、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7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92.04万元,支出决算为33.04万元,完成预算的3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0.3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台,保有量7台),完成预算的2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7万元,完成预算的87%。2017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车改革车辆编制减少;2017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 年减少55.38万元,下降6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4.16万元,降低6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1.2万元,降低47%。

4、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0.33万元,比2016年减少101.17万元,降低32%。不包括:人员经费及项目经费,变动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开支经费。

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2017年度政府采购金额89.83万元,其中货物采购31.54万元,工程采购58.29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性资金,实现应采尽采,按程序采购。

6、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房屋5738.11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1664.6平方米,业务用房4073.51平方米,其他用房0平方米),车辆7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台,其他用车0台),设备563台,专用设备24台。

7、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永兴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永财绩函〔2018〕13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编制、报送绩效预算,严格预算执行,认真评价支出绩效,及时公开绩效评价报告。

(2)项目绩效自评结果、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我院组织力量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本院2017年度项目绩效进行了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整体评价较高。

(二)部门决算分析。

1、决算编制与预算编制存在差异。由于检察业务的特殊性,预算编制中涉及的各项业务开支在决算报表编制过程中没有办法一一对应,故不得不调整决算数据的编报,使得决算数据无法准确地反映各预算项目完成情况。

2、非税收入上缴不稳定。非税收入为我院主要的经费来源,而办案成本与非税收入都存在不稳定性,致使我院项目经费开支比较困难,对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提出改进措施。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约束机关报账行为和程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支出改革的特点,不断更新管理思路,在规范收支和控制经费增长上,创新管理手段,用新思路、新方法,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财政要求,建立科学的财政资金效益考评制度体系,牢固树立行政成本意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发挥检察工作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作出更大贡献。

四、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公”经费: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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